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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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类型有哪些

2018年12月24日  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律师   http://www.bjyjcals.com/

一、以对案件事实的反应程度为标准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单独一个证据就能反应案件的主要事实。如: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贩卖毒品经过。

被害人陈述的被强奸经过。

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

交通肇事现场证人的证词。

间接证据——需要多个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如:

凶杀现场留下的脚印。

犯罪嫌疑人妻子提供的案发时丈夫不在家的证言。

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赃物。

被打捞上来的尸体。

专家对尸体的鉴定意见。

直接证据能够全面揭露案情,中国人有重视直接证据的传统。但直接证据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都有撒谎的可能,侦查人员更有按照自己的需要选择性的记录的可能。过于重视直接证据是产生逼供、诱供、暴力取证的根源。

间接证据比较客观,更能反应案件真实情况。但需要多个证据的结合才能案件真实情况,但各个简介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由矛盾,一旦发现证据之间有矛盾,所有证据都会被推翻。

律师要善于发现间接证据之间的矛盾,以此否定其他有罪证据。

比如传统戏《十五贯》熊友兰盗窃油葫芦十五贯铜钱并将油葫芦杀害。熊友兰被判死刑。况钟发现油葫芦丢失的十五贯钱是用红线所串,从熊友兰身上搜出的十五贯是用蓝线所串。两个证据之间的矛盾,推翻了全案所有证据。

二、以证据来源为标准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来源于第一手的事实材料。如:

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被烧毁的房屋、被砸的汽车、被撬开的保险柜、被杀的尸体、走私的货物、伪造的货币。

传来证据——来源于第二手的事实材料。如:

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烧毁房屋主人对房屋烧毁前的描述,被砸汽车的照片,尸体检测报告、走私货物清单,价值鉴定意见。

传来证据是保存原始证据的一种方式。有些原始证据不方便拿到法庭出示只能出示传来证据。有些传来证据比原始证据更有证明力,如让被害人到法庭当庭脱衣验伤,不如出示医院的诊断证明。

传来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认为与原始证据相符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传来证据也可能被否定。如控方出示的血型鉴定证明被告人血型与犯罪现场遗留血迹血型一致,被告人称“我的血不是这个血型”。

三、以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划分为人证和物证。

人证:以语言表述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口供、鉴定意见。

这类证据带有主观性,又称主观证据。

物证: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这些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又称客观证据。

物证具有稳定性,不易推翻。法院定案必须有人证和物证。

比如强奸案,强奸多是在没有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必须要求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口供在细节上完全一致。但这都是人证,还不行。还必须对双方描述的犯罪现场进行勘察、拍下照片。对案发时双方所穿的内衣进行检查,拍下照片。没有物证不能定案。

四、以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为标准划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控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

辩护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和最轻的证据。

辩护律师只能出示辩护证据。可以要求公诉人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可以提供线索,要求检察院、法院提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律师收集到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能出示,律师出示对被告人不力的证据是严重违背律师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