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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在冤错案中发挥最大作用

2024年3月5日  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律师   http://www.bjyjcals.com/

律师如何在冤错案中发挥最大作用

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任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蒋律师认为:近年来,以谭修义再审改判无罪案、张志超再审改判无罪案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刑事冤案的纠正引发学界的广泛关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法治现代化,而法治现代化离不开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有效推进法治现代化实现,法治现代化有效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当下,回顾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及防范对策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事人家属反复不断申冤、各界人士鼎力相助几十年之后,终于迎来但的确迟到的那一缕司法正义的阳光。2016年年底,多年来备受关注的聂树斌强奸及故意杀人案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宣告聂树斌无罪而告平反昭雪。这是继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浙江张高平及张辉叔侄故意杀人案、福建念斌投毒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案、海南陈满故意杀人案等之后,又一起牵动我国社会公众的神经与情感,自然地,每一桩冤案错案的平反昭雪,都会让当事人家属稍感欣慰,对无端沉冤而消失的生命也有那么一点稍许的慰藉,同样也都会让社会公众多多少少舒那么一口气。但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律人而言,恐怕少许的欣慰实在无法缓解心中基于职业良知而背负的司法正义不到或者迟到的罪孽的沉重。无论其影响程度有多大、影响范围有多广,都终将归于沉寂而成为历史中的一个事件。但作为法律人,我们恐怕不应该轻易忘记这些冤案错案,也不应该随意地越过这些冤案错案,尤其是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我们更应该通过对这些冤案错案的理性反思,来对我国的相关制度及其实践以及对作为制度实践的参与者的我们自身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批判,以寻求即使不能杜绝也要尽可能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不断迈进。

冤错案反思。

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任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蒋律师认为:聂树斌案再审时,最高法院针对原审判决列举出了9大疑点:被告人被抓获后,其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且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作案时间存疑;作案工具存疑;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等等。这就是说,该案定罪的最低要求(即1979年刑诉法规定的两个基本)完全没有达到,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等客观要件无法确定。正是因为当初办理该案的司法人员不懂得或故意不理会定罪的底限要求,最终酿成大错。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无异于对之前司法行为的强烈谴责。错案屡禁不绝,令人痛心疾首!错误定罪一旦被发现,被告人的抗议、被害方的不满、媒体的追踪报道、随后发生的国家赔偿、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都可能接踵而至。司法人员、司法机关都会由此付出惨痛代价,法律也因此而蒙羞。

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任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蒋律师认为:聂树斌案似乎已经尘埃落定,大家对这一案件的讨论仍然主要集中于如何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以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这样的反思固然合理且重要,但是我们必须更为深刻地意识到,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错案的发生,实际上是以另一种方式提出令人心惊胆战的警醒:聂案、呼案等案是已经被查实的死刑错案,它们打破了零的分界,揭开了我们原来有意无意忽略而不愿面对的真相:死刑执行存在着错案。

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任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蒋律师认为:20161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做出了聂树斌案的终局判决,昭示着该案以无罪结局尘埃落定。对该案的改判既体现了司法公正也表达了国家竭力在个案中实现司法正义的法治目标。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的理由是:本案缺乏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的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里所说的客观证据是指形成刑事案件最为基本的客观方面事实及其证据,包括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与非构成要素,如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及其相关证据,即使抛开案件事实清楚与否不论,这也是命案能够成案所应当具备的客观事实及相当证据的最低标准,但恰恰是在无视或无法满足这些最低标准的情况下,聂树斌生命法益受到理应担当保护生命法益的司法人员侵害和剥夺,这无异是对国家法律及适用法律人员的最大讽刺,是最大的司法悲剧。死刑案件因事实不清、客观证据不足及缺失而造成错案,对国家而言错案成本太过于低廉,但对被告人及被害人而言则是不能承受之重,被告人蒙冤致死,被害方并没有因被告人蒙冤致死而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错案的公权力成本过低更加容易出现错案,如此产生了恶性循环式的错案。以聂树斌案为代表的影响性诉讼死刑错案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因强奸杀人被执行死刑9年后真凶现身,湖南滕兴善因杀人碎尸被执行死刑16年后死者复活,湖北余祥林因杀妻服刑11年后妻子出现,河南赵作海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服刑11年后死者现身,等等,警示社会遏止错案的发生就在当下。错案频生,不得不追问错案何以发生,可以归结于以下方面原因:一是法律信仰的缺失。美国学者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法律适用不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的顶礼膜拜,更为重要的是对公平、正义、平等等法律价值的认同和追求。就聂树斌案而言,法律适用者如果能够保持对1979年刑法典关于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规定的最基本尊重和遵守,如果能够按照证据标准客观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来认定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如果能够尽可能排除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相关证据而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可以肯定地说,聂树斌式司法悲剧不会上演或不会重演。二是司法不能独善其身,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流于形式。应当承认,错案的存在是一种客观实在,严格司法责任制,加大对造成错案的司法人员的惩治力度实有必要,司法机关出台了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法官责任终身与错案责任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导致的错案类型及追责形式。司法责任制度是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但责任追究机制是典型的事后监督与审查,错案责任虽应随时被追究,但不能将其视为防止错案的良方。

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任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蒋律师认为:20161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再审一案做出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这是继2014年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案被改判无罪之后,又一起全国瞩目的冤案得以昭雪。尽管本案是以疑罪从无原则为基础做出的无罪判决,尽管人们对此依然颇多感慨与遗憾但总体上还是感到欣慰,毕竟这份迟来的正义肯定比正义迟迟不来为好,所以毫无疑问这依然是正义的体现。只不过这正义无论是对于蒙冤者及其亲人而言还是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其心酸与苦涩的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