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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参与纠正冤假错案?

2024年3月6日  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律师   http://www.bjyjcals.com/

律师如何参与纠正冤假错案?

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任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蒋律师认为:近年来,以谭修义再审改判无罪案、张志超再审改判无罪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吴春红投毒案”“韩显辉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案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刑事冤案的纠正引发学界的广泛关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法治现代化,而法治现代化离不开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有效推进法治现代化实现,法治现代化有效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当下,回顾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及防范对策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平反冤假错案,务须彻悟这四大机制。哪四大机制?我来告诉你。分别是证据审查机制、案件审理机制、审核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这四个机制很重要,很重要,说实话,现在不少人认为冤假错案太多,近期经常有人联系我,说他们蒙冤受屈,希望得到我的帮助。我看完材料后,确实发现不少案件都判得有问题,但不管如何申诉,就是难获再审改判,弄得当事人喊冤无门、积怨日久。

综观近年披露的冤假错案,都经过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什么会一错再错、一错到底?胡云腾认为:有人把冤假错案的主要责任推给了客观原因甚至是时代,我不大赞同这种观点。办理案件的客观条件差或者案件的客观证据不充分,最坏的结果应当是破不了案导致放纵犯罪分子,但不会产生冤枉好人、甚至导致好人被判死刑的后果,冤枉好人的后果多是由于办案人员破案心切、违法办案或者先入为主等主观因素造成的。”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执法办案要有追求真善美的良知,不仅要惩治邪恶,而且要弘扬善良,这样办出的案子才能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社会公信力。

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任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蒋律师认为:冤假错案成因复杂,防不胜防,古今中外的司法制度虽然为防范冤假错案作了种种努力,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还没有一种法律制度,能够彻底杜绝冤假错案。这是因为,防范冤假错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可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奋斗目标,坚持问题导向,依靠司法人员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机制。如何防范冤假错案,要筑牢五道防线

1.防范冤假错案,关键在于司法人员要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将已经纠正的冤假错案作为鲜活教材,树立正确的执法观,信守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案。没有违法办案,就很难出现冤假错案。如何保证的政法人员恪守法律,正确的执法观是关键。执法观正确,严格地按照法律办事才能成为自觉的行动。正确的执法观,首先是忠诚和敬畏。忠诚于人民,敬畏法律,严格地按照法律和规则办案。其二是人权观念。司法人员的最大责任和使命是公平正义。不是抓人越多越好、判刑越重越好。罚当其罪,可抓可不抓的不抓,可判可不判的不判,是有利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而且,不管行为人犯下多么严重的罪行,仍然尊重他的权利和人格,这是司法者的义务。当一个人面对国家机器的时候,他的人权自卫能力是非常虚弱的。有效地保证他的人权,尤其是辩解、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是防止冤错的重要途径。其三是一定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良善,特别是平和,没有平和就难以保证理性,缺少理性的司法是危险的。其四是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观点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曾长期占据重要地位,甚至获得了相当部分司法人员的认可并在这种观点指导下办理疑难案件,有的造成久押不决,有的酿成冤假错案。如果必须在不枉”“不纵之间作出选择,只能选择前者。

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任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蒋律师认为: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对防范冤假错案都作了很多有用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和律师全程辩护等原则和制度,这些既是司法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可靠屏障。要把这些法律规定实施到位,特别要把疑罪从无原则的规定落实到位。必须改变不择手段地发现案件真相或者片面强调惩治犯罪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定罪量刑始终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不能再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那一套;必须坚持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相统一原则,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的,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现在制度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了,关键看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对于掌握审判权的法官而言,这不仅仅是个法律职业素养问题,也是一个道德品质问题。同时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如果放弃原则,冤假错案一旦铸成,除了老老实实承担责任,没有谁能够救得了。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我国法律对公诉机关虽然也作出了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规定,但公诉机关的追诉性质,在本能上肯定是更为关注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现代的诉讼构造,为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了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推而广之,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辩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现在出现了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律师不与公诉人对抗,反而同主持庭审的法官进行对抗,甚至演变成了对手,律师要死磕法官,社会上有人说现在的律师与法官关系是像雾像雨又像风,深层原因在哪里?要进行深入分析。个别律师不遵守规则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题大做、反应过度的问题?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任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蒋律师认为:避免冤假错案是有代价的。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让无辜者获得保护,那就有可能会放过一些坏人,这种制度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各方面都要有心理准备和承受能力,这也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必须要付出的代价。案件纠错牵扯到太多人的利益。由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涉及到公安、检察院、法院三机关,每一个环节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都是行使公权力。主办的人、合办的人、审批的人、签字的人、盖章的人,甚至是政法委,前前后后十几人甚至几十人,都承担着案件公正与否的责任。集体负责的制度设计确实能够很大程度上防止错案的发生,但错案一旦发生,平反的难度将倍数级扩大——因为纠错追责的后果影响了太多的办案人员,为了一个被告人,不仅影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考核,还影响一批工作人员的声誉和前途。由此,错案的纠正成了被告人与所有责任主体的一场博弈,他们怎么会主动纠正自己办理的错案。


文章来源: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律师
律师:蒋亚平[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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