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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冤假错案不在侵犯人权

2024年3月3日  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律师   http://www.bjyjcals.com/

让冤假错案不在侵犯人权

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任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蒋律师认为:近年来,以谭修义再审改判无罪案、张志超再审改判无罪案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刑事冤案的纠正引发学界的广泛关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法治现代化,而法治现代化离不开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有效推进法治现代化实现,法治现代化有效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当下,回顾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及防范对策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元照读书馆对于我国学界关于冤假错案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回顾,以期促进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为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提供助益。

一、冤假错案何以生成?

在当前形势下,形成冤假错案的因素仍然很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非法取证,权力干预,利益驱动,理念误区,排斥律师。

非法取证: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法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决心不强的理由无非有两个:一个是观念使然,因为有人仍然认为逼出来的口供具有可信性,因而迷信其效果;另一个则是功利角度上的需要,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

权力干预: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体现,也是我国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问题。权力干预司法在我国多年来已经成为一种惯性,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形成了一种怪圈:人人都在反对权力干预,同时又都在寻求权力干预。这种以权力干预对抗权力干预的现象,客观上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力干预的作用,加剧了权力干预的恶果。

利益驱动:办案机关基于利益驱动而破坏公平甚至不惜制造冤假错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当前存在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特殊问题。这种利益驱动的理由也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办案机关与利益相关人的权力寻租。在我国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都不完备的情况下,有些人因利益纠纷而利用司法机关的权力去加害对方,而司法机关中的个别人则为攫取经济利益而与利益相关人沆瀣一气,利用公权力达到个人非法目的。二是将部分涉案资金提留作为办案经费的利益驱动。因办案机关利益驱动而妨害司法公正导致冤假错案,其原因与监督机制有关,更与涉案资金提留的政策有关。这是我国目前所特有的、严重的、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理念误区:在形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体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之外,一些刑事诉讼理念上的认识误区,更值得引起重视。迄今为止,我们在一些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上还存有争议和误区,这种现状已经严重束缚了我们的思想,甚至已经成为妨碍推进司法改革的羁绊。例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法律真实、保障人权这些重要原则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理念,也是构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结构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直到今天,这些原则在我国仍然没有得到充分贯彻,而且在认识上还有很多分歧和误区。遗憾的是,这个问题直到今天并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排斥律师:在陆续发现的冤假错案中,绝大部分都是武断粗暴地排斥律师辩护意见的,这一事实充分反映出律师辩护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律师辩护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但是至今为止,中国律师仍然没有在主流社会争得一席之地,甚至被贬低为社会的异己力量,而被排斥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个别地方甚至形成公、检、法三家联手与律师对抗的态势。这种现状,无疑是冤假错案生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一是认识方式的逆向性和间接性。就绝大多数案件来说,总是犯罪在前、侦查在后,司法人员对犯罪事实根本没有看到过,他们要认识的是业已成为过去的案件事实,因而这种认识是逆向的。同时,司法人员只能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去回复再现案件事实,这种由现在到过去、由结果到原因的逆向认识和以证据为中介间接认识案件事实的过程有点像考古,非常艰难,要受时间间隔、气候、能见度、案犯狡猾程度、证人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及客观公正程度、侦查装备水平、司法人员的能力水平等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出错的可能性很大。

二是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差异性。有些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是一时难以认识清楚的,加上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也不允许专门机关不受限制地去追求客观真实,而必须依法兼顾人权保障和诉讼效率,如羁押有期限,追诉有时效,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一系列法定的诉讼权利等等,以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同时,司法人员认识能力呈现差异性,甲能查清或正确认识的案件换成乙就未必能查清或正确认识。

三是认识技术的滞后性。技术手段相对于犯罪手段的滞后性,使得一些案件难以侦破或出现错误。四是认识对象的特殊性。在刑事诉讼中,认识对象不仅是作为活体的人,而且他们为了逃避追究,会采取各种手段掩盖、毁灭、伪造证据,制造假象,诱使司法人员陷入错误,并与侦查人员进行激烈的攻防和斗争,这必然增加对其认识的难度。

产生冤假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一是一些办案人员执法思想陈旧,如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它证据,重支持配合、轻监督制约等。二是某些制度机制不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有的领导机关对案件进行不适当的协调,直接决定案件的定性处理;有的政法机关为了推卸责任,把本应由自己依法作出处理的案件提请领导机关协调。三是犯罪高涨形势下办案人员素质不适应繁重任务的需要。改革开放后,犯罪高涨,不少地方政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办案人员整天疲于应付,加上现行工资制度不利于办案骨干稳定在基层、稳定在关键岗位,从而不利于办案人员提高专业水平,也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产生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1.侦查偏差。任何冤假错案的产生都首先由于侦查偏差。一是刑讯逼供。二是对关键物证不鉴定,或辨认、鉴定错误。三是错误认定被告人有作案时间。四是不重视相反证据或故意将相反证据隐匿。五是狱侦耳目违法。六是侦查人员制造假案。2.制约失效。3.疑罪从有从轻。对证据有欠缺但又否定不了的疑案,不依法作无罪处理,而是沿袭有罪推定思维,从挂从有从轻,即要么先挂着拖着不作判决,要么作留有余地的从轻处理。4.协调定案。对证据有欠缺的案件经有关方面协调予以定罪判刑。而案件一旦被协调定性,有关政法机关就较难依法办理。5.不重视被告辩解和律师意见。冤假错案的被告大多提出辩解,有的还提出各种反证,以证明没有作案时间、不符合情理等,有的还提出了真凶的名字或侦查的线索,但办案人员都简单地认为是不老实狡辩;律师也大多对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且大多作无罪辩护,但办案人员都未予重视。6.不能正确应对干扰和压力。有的政法机关面对社会舆论、信访、维稳等压力和有关方面的干预,不敢依法履行职责。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专门处理冤假错案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客观原因不是主要的,人的原因是主要的;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这些案件中都犯了错误,而且基本是低级错误。第一,正确刑事司法理念的缺失。第二,运动式执法和命案必破的口号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因素。运动式执法对法律自身的衡平、稳定是有破坏作用的。它的特点是设定指标,必须完成任务,只求目的,不计较方式,甚至出现拔高凑数,赶上了就严判,躲过去了就轻判,这个过程中是容易导致错案的。命案必破的主观愿望是好的,但缺乏实事求是;而政法工作人命关天,最需要坚持的就是实事求是。第三,法律设计的体制、机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公、检、法三机关偏重配合,制约监督不足,甚至对监督制约采取抵触态度,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第四,不重视、不愿意听取甚至排斥不同意见。我们研究冤假错案发现,每起冤假错案都存在不同意见:有的是检察院提出,有的是法院提出,更多的是律师提出。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专门处理冤假错案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我国刑事案件的误判具有如下规律:

(一)被告人涉嫌的都是重罪并且大多被判处重刑;

(二)被误判的被告人大多处于中国社会结构的中下层;

(三)绝大多数被告人都委托了辩护律师;

(四)犯罪嫌疑人大多因与被害人有某种关系而被认为涉嫌犯罪;

(五)被误判的案件大多位于中国东北以及中部地区;

(六)导致冤案得以纠正的原因都极其偶然。

刑事误判的原因非常复杂,执法与司法方面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二)主观臆断,忽视科技手段的运用;

(三)违法取证,隐瞒、伪造证据,甚至阻止证人作证;

(四)主观片面,对无罪证据视而不见;

(五)轻视辩护,对辩护律师的合理意见置之不理;

(六)有罪推定,证据显然不足、相互矛盾仍坚持认定有罪。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专门处理冤假错案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辜者一旦被公、检、法机关错误认定为有罪,往往很难获得有效救济。造成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有两点:一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极其困难,二是法院审判很难纠正侦查、起诉阶段的错误。造成这一问题的深层原因有六点一是公检法三机关诉讼地位不合理,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纵向结构严重扭曲二是地方党政部门介入具体案件的处理,削弱甚至取消了刑事诉讼的内在制约机制三是对申诉再审的审判与审查机关规定不合理,导致当事人申诉很难启动再审程序四是《国家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不合理,导致办案机关为逃避赔偿义务而拒绝纠正错案五是公安司法机关绩效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导致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都片面追求证明有罪。要解决冤案难以获得救济的问题,必须对我国刑事司法的相关体制与程序进行系统重构。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专门处理冤假错案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近年来发现的一系列冤案反映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十大误区:第一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第二是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第三是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第四是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第五是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第六是放弃原則的遵从民意;第七是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第八是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利;第九是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第十是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

刑事错案的成因包括直接原因、环境原因和心理原因,其中心理原因(主要表现为包括遂道视野证实偏差等在内的各种心理偏差对错案的形成有更根本的影响。绝大多数直接原因,如刑讯逼供、隐瞒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忽视辩护律师的合理意见等等,都是各种心理偏差的外在表现。而绝大多数环境原因,如不合理的考核方式、司法经费不足等等,之所以会导致错案,主要是因为它们强化了这些心理偏差。根据这些心理偏差对错案形成的可能影响,可以在心理学层面总结出刑事错案的形成过程及规律,而我国近年来纠正的22起刑事错案可以为此提供验证。我国有必要完善当前的刑事司法体制,以减少这些心理偏差对办案人员的影响,进而更有效地防止错案的发生。

二、冤假错案何以防范?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专门处理冤假错案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检察机关不仅负责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而且负责诉讼监督,因而对防止冤假错案负有特殊而重要的责任,必须认真贯彻修改后刑诉法和中政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高检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切实履行职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重点做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检察机关防止冤假错案的对策措施主要为: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全面收集认真审查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严格按法定标准批捕起诉、坚持疑罪从无,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律师诉讼权利、高度重视其辩解和意见,强化诉讼监督,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和能力。

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冤假错案,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真正树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执法观,信守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简单地说,没有违法办案,就很难出现冤假错案。树立正确的执法观,首先是忠诚和敬畏。忠诚于党和人民,敬畏法律和纪律,严格地按照法律和规则办案。其二是人权观念。司法人员的最大责任和必须完成的使命是给当事人以公平。有效地保证他的人权,尤其是辩解、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是防止冤错的重要途径。其三是一定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特别是平和,没有平和就难以保证理性,缺少理性的司法是危险的。其四是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第二,完善体制、机制,使侦查权受到有效制约。侦查权受到有效制约是现代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世界通例。因为刑事侦查与公民权利、身家性命息息相关。对侦查权制约的目的,就是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保证对公民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的合法性。

第三,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改变简单通过办案指标和各种统计数据排队的做法,根据各执法环节的特点,确立科学合理的办案绩效考评体系,把办案质量作为根本的、核心的执法导向。

第四,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构建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特别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要让这些证据制度入脑入心,成为每一位执法者的自觉,还需要一个过程。

第五,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形成诉辩对抗,对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重视刑事控告、申诉检察和派驻监所检察室在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刑事控告、申诉检察和派驻监所检察室,要保证控告和申诉渠道的畅通,及时受理当事人控告、申诉,认真听取申诉意见和审查相关材料,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线索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

综合前文探讨的我国刑事误判案件呈现的规律以及导致误判的原因,我国刑事立法、刑事政策以及司法实践在以下方面值得反思和检讨:(一)片面追求破案率,特别是要求命案必破的做法值得反思;(二)检察机关、法院难以独立办案,三长会等做法应予检讨;(三)对案件的处理过分迁就社会舆论(民愤)、过分屈从被害人压力的做法值得反思;(四)公、检、法机关过分重视相互配合而轻视相互制约是导致误判的体制根源;(五)对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经费投入不足是导致误判的经济根源;(六)对办案人员错案责任的规定过于严格加剧了错案纠正的难度。

赵作海案件中,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地方政法委的不当协调;司法鉴定检材的选择发生错误;违背证据收集和运用的基本规则;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是导致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应当通过以下六个方面防范冤案形成:(取消地方政法委协调具体案件的职能,确保检察机关、法院依法独立办案; (建立严密的制约机制,有效遏制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 (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全面确立和严格贯彻疑罪从无规则;(制定刑事证据法,规范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运用; (合理界定司法与民意的关系,防止司法审判过分迁就民意;(完善公安司法人员的准入机制,提高其收集证据和认定事实的能力。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专门处理冤假错案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建议以审判监督程序为切入,对于冤案难以获得救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指出就审判监督程序而言,导致冤案难以纠正的原因主要有三项: 一是再审的审判主体规定不合理二是启动再审的条件被严重拔高三是证据保管制度不健全。要解决冤案难以纠正的问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改革再审的审判机关,规定再审必须由上级法院审判二是厘清再审的证明标准,严格区分申诉再审、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以及再审改判无罪的证明标准三是强化对被告方权利之保障,完善申诉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援助、阅卷制度四是建立规范的定罪后证据保管制度,确保在申诉、再审时有充分的证据审查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五是建立合理的DNA鉴定重启制度,确保在必要时能重新进行DNA鉴定以查明被告人是否确实有罪。

反思现已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虚假印证是导致事实认定偏离客观真相的重要原因。作为印证证明方法的内在风险源,虚假印证在司法实践中有诸多表现形式。理性分析虚假印证与冤假错案的关联,可以诊断刑事程序存在的深层问题,包括侦查取证缺乏必要的框架指引,非法取证方法难以有效规制,证据审查和质证程序易于虚化,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适用存在偏差等方面。基于基础融贯论的真理理论,有必要推动刑事程序改革创新,构建非法取证风险的程序隔离机制,完善审前程序的证据收集与审查规则,健全庭审程序的证据风险识别与解决机制。

庭审实质化是我国刑事司法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取得成果的关键所在。为了为强化辩护方的防御权,针对我国当前庭审流于形式的原因,需要在两个方面有所着力:一是采行强制辩护制度。强制辩护,又称必要(辩护,是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则法庭审判活动方为合法有效的制度。二是确立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独立辩护是指辩护人进行辩护不受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本着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辩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均不应对辩护人的辩护活动预先加以干预,以免使辩护工作受到干扰,使辩护人有后顾之忧而在法庭上不能畅所欲言。否则,辩护人的存在就成了不具有实质意义的摆设。当然,辩护人进行独立辩护,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律师来说,还不得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在司法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入罪的甄别工作,防止以假事实掩盖真事实而按假事实对行为人定罪,严禁以所谓的高科技手段进行所谓的心理测试坚定地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应当不断提高侦查讯问程序的透明度,强化对侦查讯问活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有力的外部监督,坚决排除刑讯所取得的嫌疑人供述,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切实推行错案追究和行政问责制度,对于酿成错案的有关人员给予严厉制裁,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惩治力度。

克减冤假错案应当严格遵循三个原则:其一是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所要求的司法机关应坚守司法独立、坚持法律至上等内容是克减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司法机关主动纠错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其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减冤假错案。其二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取得的证据定案,极易造就冤假错案。欲要杜绝刑讯遏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就应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获得的证据一并予以排除。其三是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轻实际上创建了一个让司法人员心理平衡并得以自我安慰的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司法人员给被告人日后翻案留下余地的同时,也很容易使自己失去了后顾之忧,冤假错案的产生也就成为可能。故而克减冤假错案还应彻底摒弃疑罪从轻这一冤案错案迭出的祸根,坚决遵循疑罪从无原则。

    防范冤假错案,就必须不断完善并坚决落实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每一起冤假错案都要予以坚决追责。在冤假错案的问责中,应严字当头,严肃处理、严厉问责,否则就不足以彰显正义。即便当事人及其家属主动放弃对错案责任人员的追究,有关部门也应坚持原则,将追责进行到底。

蒋亚平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致力于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案件,纠正冤假错案。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辩护与代理。现供职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国贸CBD商圈 ,是一家集传统与新型管理模式于一体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京师拥有一批实战经验丰富的精英律师,大多数在国内外著名大学的法学院系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获得法学博士、硕士学位,许多律师还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资格。京师律师事务所还聘请了一批国内外著名院校专家、学者、各界名流担任顾问,为京师战略和具体案件提供有力支持。蒋亚平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并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从业背景及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实践。深谙公、检、法、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投身行业后,以法律人士的多重观察视角和立体化的思维方式剖析个案。


文章来源: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律师
律师:蒋亚平[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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